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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100问(六)

发布时间:2020-04-10浏览次数:1114

第六部分:办学筹备


44.筹备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办学的公益性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坚持按办学成本核准收费标准。


2)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原则。引进的师资、专业和课程等应该根据要求有比较优势,未来对中方办学能力有显著的提升作用。


3)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提升中方的办学水平,满足我国社会的需求。引进的资源应按需引进,高效实用;以我为主应体现在办学的主导权和师生权益保护。


4)平等互利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应适当兼顾中、外双方的利益,其中包括决策权力分配与决策机制、办学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教师待遇、知识产权等。


45.中外合作办学名称方面有哪些要求?

一个名称,中外文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46.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基本要点有哪些?1

1)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名称、住所(中外文)


2)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外文)


3)办学宗旨

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对全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起到辐射作用;管理上对学生工作、人事、财务、信息、服务的改革推动等


4)合作办学的专业、教育层次(本、硕、博)、学生的学籍注册、授予的学位、拟达到的规模


5)办学拟采用的国家教育质量标准

发中方学位,用中国国家标准

发外方学位,用外方哪个组织的标准


6)双方的投入(内容、数额、方式)

课程双方承担比例;双方承担师资比例;教材来源、购买和使用方式


7)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外人员构成比例、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其他权力机构,例如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成员产生办法,权利,议事规则等


8)明确最高行政管理人、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或法人为校长(院长),为中国公民,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46.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基本要点有哪些?2

9)资金

投入的数额、方式;收入的内容、使用方式;学费设定的依据和办法;日常财务管理制度等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10)教材、资料、设施、设备


11)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


12)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3)中外双方一致同意,不以中外合作办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4)争议解决机制(可提交到香港、上海等国际贸易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5)不可抗力影响下机构或项目的存续:切实保障在校生完成学业


16)合作期限


17)合作办学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独立法人机构需资产清算;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所有资产为中方合作大学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47.中外合作办学章程的基本要点有哪些?1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英文)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重复协议相应条款)

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知识结构、专业理论水平、外语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其他素质(精神、素养、其他能力等);本校的个性化培养特色;就业服务面向的地区、行业领域定位。


3)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4)教育质量体系建设

包括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如师资质量、注册,GPA,IELTS,TOEFL,专业课,毕业,学术规范等;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如教务和学籍管理员、任课教师、系主任、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等职责;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如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外部质量保证体系。


5)颁发学历文凭证书

实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学历颁发国家所有规定。


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7)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产生方法、罢免程序、权限、任期。


47.中外合作办学章程的基本要点有哪些?2

8)人事管理机制(原则)

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章程中可描述组织机构基本框架、基本人员素质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10)财务管理,人员要求,基本准则。


11)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教材图书管理,如学校采购方法、学生购买和使用方法、资金安排、未来教学中对版本的控制。  


12)办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13)学生德育和机构文化建设


14)章程修改程序


15)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6)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


4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依据是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有关要求开设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拟举办的专业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学科领域。


49.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组成人员比例是多少?

中外合作办学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包含二分之一。


  

50.外方聘任中国籍教师、中方聘请外教如何认定?

中外合作办学在满足四个三分之一要求的前提下,中外合作院校均可以按要求聘用非本国国籍的教师的。但是,计入引入外方资源的教师应该是满足外方院校基本教师聘用标准、并且纳入到外方院校师资管理体系当中的教师,此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中方。在此角度而言,没有纳入外方教师聘用体系的中国籍教师是不能算作外方引入的教育资源的,同样,即使是中方聘用的外籍教师,严格意义上也不能纳入外方引入的教育资源的。


51.中方院校如何聘用外籍教师?

在外方院校派遣教师之外,中方院校根据需要可以利用国外合作院校、国家外专引智渠道、社会公开教师招聘平台机构进行聘用,但应从严格控制标准,聘用基本要求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所设定的标准,外籍师资的聘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外籍专家来华工作程序办理,此渠道引进的外籍师资应不计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四个三分之一的统计当中。中外合作办学聘任的外籍教师,最低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52.引进外方教师是否包含其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

中外合作办学扩大了外方合作院校人才培养的整体规模,外方合作院校可以在不低于其本校教师聘用标准的前提下增加教师的聘用规模,并从中选聘派遣到中外合作办学任教。但是,不应专为中外合作办学聘用教师,而且使这些教师循环于外方院校教师发展和管理体系之外,从严格意义上讲循环于外方教师体系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外教聘用不能算作外方学校教师。


53.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教和其他外专应有待遇差别吗?

从我国外国来华文教专家管理的宏观政策层面,应是一类,对其管理应该符合我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基本法规要求。


在学校管理层面,因聘请外籍学者的渠道和方式不同,应有所区别。例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直接协议聘用的外籍专家,原则上应通过学校人事处、国际处按照外籍人员聘用标准、程序和待遇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关薪酬、福利和保险。


中外大学协议由外方院校派遣来华授课外教,外方与其个人签署工作协议,中方对外方院校进行办学投入成本的支付。在此情况下,外教是外方派遣工作的,其薪酬、在华福利和保险等是根据外方院校的聘用协议和中外办学协议分别进行约定的。


科研项目请进外教是根据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或外专项目的立项要求进行外专请进的,其薪酬、福利和保险等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或外专项目管理规定,与外专本人进行协议约定,并报经学校国际处、科研处批准的。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非常有可能不同渠道聘用的外教、外专交叉使用。在此特别提醒,一定要“有约在先”,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先行协议和报批,以免引起纠纷或违反外国人在华工作、外专管理等相关法规。


54.学生权益保障

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基本权益之外,中外合作办学如果授予外方学位,学生权益还包括享有外方合作院校学位学生的权益,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生对外方开设课程的申诉、课外辅导、各种电子学术资源、在非学生本人原因的条件下,顺利完成学业的各种权益保障。


55.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可请中介机构参与或代办?

取决于参与什么工作内容。申报中外合作办学要求中外双方提供真实和高质量的申报材料。如果双方院校在法律协议、中外办学成本核算等方面由于专业知识不足而聘请法律、财务事务咨询机构,从事提升办学协议的法律和财务规范性等工作,是可以的。另一方面,不允许商业机构包装、代办应由学校依据法规和政策撰写提交的办学申报材料。


56.中外合作办学本科4+0模式,外方必须发学位证吗?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法规中没有4+0必须授予国外学位的强制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主要目的之一,外方优质教育资源在国内保质保量地落地的结果之一就是颁发外方学位。欧美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院校在其国内外颁发的学位证书一般都受其本国系统严格的教育质量评估认证体系约束,所以4+0的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学位证书是引进的国外教育受到中、外两国质量评估认证体系的有力证明,这样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更容易获得多方面的认可。在未来中外合作办学重在提升质量的发展要求下,建议新筹备的中外合作办学争取外方颁发学位证书。


57.外方院校是否可以发注明合作办学校名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如果承诺颁发外方学位,应该颁发与外方合作院校在其本国同等学历教育相同的学位证书,并在该国获得承认。该证书还应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时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能够颁发标注有中国办学地点、合作院校等字样的学位证书。根据部分国外院校的历史惯例,其成绩单上可能标注课程学习的地点或海外校园名称。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是可以颁发注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名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


58.中外合作期间如何考虑外方在华办学的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从筹备、批准到长期合作,必须充分认识和兼顾外方合作院校办学的利益,坚持国家政策方针和质量,并且中外利益兼顾,否则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外方院校因为国家背景、历史时期、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的运行状况、学校决策层的主观意志、办学专业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很难对其来华办学的多种利益诉求一概而论,就是同一个办学项目,也有可能在不同时间,不同决策人的影响下有利益优先序的变化。


但是基本而言,外方的利益诉求可包括:

经济利益,通过合作办学招生扩大收入;

扩大声誉:通过海外办学提升学校的世界声誉;

战略发展:通过海外办学了解全球问题,获取全球智慧,将海外校园作为大学参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战略布局。


以上利益诉求往往是多重交织,动态变化的,中方办学院校要与外方建立校、院、系三层沟通机制,在重大决策上充分识别外方的利益优先序,并在充分保障中方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外方的利益实现。


59.中外合作办学如何避免办学风险的发生

中外合作办学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办学,首先建议中外合作办学在筹备期间应充分考虑到办学的风险,应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将容易争议和冲突的问题通过协议约定明确责权利。


对于未知的不确定事项,应该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由中外双方建立一定的风险防控工作预案,防范这些问题的发生,或对风险刚刚出现时,及时果断地启动风险管理预案,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有关办学风险点的识别,首先是中外双方的利益交汇点,例如双方资金关系、外籍教师聘用等;其次是国际化背景下的不确定因素,例如双方人员流动造成的安全等问题;第三是双方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变化对办学稳定性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60.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应在协议中明确中外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解决机制。即,


1)首先应通过工作层面的反复协商,进行解决;


2)若争议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友好协商解决,建议提交中外联合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门讨论解决;


3)如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解决,建议继续向上提交中外两校校长或学校层决策机构协调解决;


4)如未能解决,建议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般仲裁机构适宜选择中外双方事先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办学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咨询办学领域的专家,获得有关政策指导,并积极推动友好协商。


在争议发生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办学的职责,尤其是应将在校生的学业妥善安排好,保证学生的权益。


61.机构申请何时提交?

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在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随时提交教育部。


  

62.对境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质认定如何确定?

辨别境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质,简单一些的方式是直接在其本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机构、教育评估认证机构查阅其公开资料,这些部门和机构都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资料的。其次,可以向外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等职能部门进行函证。


如果是用于提交中外合作办学申请,应按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63.第三方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有哪些?

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64.中外合作办学批准书有效期是如何计算的?

批准书有效期计算为,自批准之日起,到招生截止年份加上学历教育年份数。合作办学协议应与批准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65.对于欧美国家如何开展不出国授国外学位的办学?

欧美国家普遍对其海外办学,并在海外授予本国学位限制较多,例如有在其本国修满一定学分和学习一定时间的要求。表面上看,这些要求对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不出国的留学”并授外方学位有一定阻力。但是,目前这些问题已经有一定的解决途

径,外方的规定和要求也在变化当中。


例如,如果在教学中采用较高比例的外方院校专业教师来华授课,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中外合作办学通过外方院校所在国的海外教学点认证评估,从而获得外方在华颁发学位。又例如,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充分利用国家层次教育文化合作机制,使外方对其法规进行调整,目前已经有部分欧盟国家针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正在修订法规。      


66.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外高校可否再次举办?

取决于具体情况。为严控办学质量,严防国外院校在华举办“连锁店”式的合作办学,对外方院校来华办学的规模和质量需要有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国外高校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需全部参加并通过审批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或认证,方可再次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另外,如果国外高校在其境外包括我国举办合作办学的资源输出过度,或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相关评估认证不合格的情况,也不能再次举办合作办学。